这一步,或让违法公开募捐无处遁形

时间:2019-01-02 来源:中国社会组织动态 点击数:11893

          众所周知,2016年出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对违法开展募捐活动的情形以及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近两年来各级民政部门对于收到的公众关于违法募捐行为的举报,也必须及时予以查处。然而,“谁登记谁监管”实际上只是对于包括慈善组织在内的社会组织违法活动的管辖原则,那么,社会组织以外的组织、或者是个人开展违法公开募捐的行为,谁来管?这是一个现有法律和相关配套政策存在缺失,并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

       “谁来管?”,是谁都能管,还是谁都不能管?

       公开募捐,特别是违法的公开募捐行为,往往在进入公众视野后更容易产生舆论的质疑,而在质疑过后,违法行为并不能有效的进行责任划分和追究,事实上极大地损害了整个公益行业的公信力和公众形象,因此,如何解决制度缺失造成的监管问题,迫在眉睫。

       好在,近日,民政部正式印发了《公开募捐违法案件管辖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对不同类型的组织或个人违法开展公开募捐,明确了管辖权的归属。可以说,此《规定》是进一步明确了“能管谁?归谁管?怎么管?”。

       能管谁?《规定》主要调整三类违法案件:1、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在公开募捐活动中发生的违法案件、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2、其他社会组织违法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案件;3、社会组织以外的组织、个人违法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案件。可以看到,至此,对社会组织以外的组织、个人违法公开募捐行为的监管,将不再是“盲区”。

       归谁管?《规定》明确了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及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社会组织违法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案件,由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也就是“谁登记谁监管”。而社会组织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则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管辖,此外,对于不同的“违法行为”所对应的发生地,《规定》也做了进一步的分类和明确。

       怎么管?《规定》明确了管辖程序,民政部门发现或者收到有关公开募捐违法案件线索后,应当进行甄别。本机关有管辖权的,依法调查处理;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及时将案件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民政部门,受移送的民政部门应当受理。此外,《规定》还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情况作了进一步的明确。

       而在2016年9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则早已明确规定了违法开展募捐活动的情形以及法律责任。民政部门应根据《慈善法》规定的违法情形,依法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可以说,《规定》的出台,将有利于进一步充分行使民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权,有效避免多头管辖或是无人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在谁的管辖区,或者登记在谁那,谁就有权也有责任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这也是我国行政机关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权责一致的行政管理体制所要求的。正如《规定》第一条所述,《规定》的实施将有利于“及时查处相关违法行为,维护慈善募捐管理秩序”,走出了这一步,或让违法公开募捐无处遁形。在《慈善法》实施后,包括《规定》在内的一系列配套措施,或真正的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贯彻落实。

上海耕夫公益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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