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的十大变化(新旧对比)

时间:2018-04-02 来源:致诚社会组织 点击数:12011

第一,“上一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平均工资两倍”改为“税务登记所在地市级以上地区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的两倍” 

第二,取消了年检合格的结论,改为“民政部门出具的社会组织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第三,新设立的非营利组织也可以申请免税资格,在申请材料上加入一份材料是: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 

第四,免税资格到期后复审的删除了期满前三个月申请,改为“期满后六个月内”申请。 

第五,加入一款:“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享受优惠年度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条件的,应提请核准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由其进行复核”。另外复核不合格的,不取消免税资格,只是相应年份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第六,取消资格的情形中加入“纳税信用等级为C/D级的,被民政部门列入黑名单的、从事非法政治活动的。 

第七,如果社会组织从事了非法政治活动,社会组织将永远不得申请免税资格。 

第八,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其存在取消免税优惠资格情形的当年起予以追缴。 

第九,加入一款对税务部门的责任,如果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认定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把“民办非企业单位”正式更名为“社会服务机构”,加入了“宗教院校”。 

 

附上新旧政策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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